重視污泥安全處理處置。加強污水處理廠污泥安全處理處置監管力度,要求規模大于10萬噸/日的污水處理廠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推行污泥外運的三聯單制度。
加強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重點改造設市城市和發達地區、重點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污水處理廠。
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在缺水少水的地區,應大力發展再生水回用技術,將再生水利用至工業、市政、景觀等領域。采用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污水處理廠再生水處理站和加壓泵站。
按需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并加強監管。“十二五”全國各縣均應建設生活污水處理廠,東部、中部地區應逐步將污染源普查范圍內的重點建制鎮納入污水處理范疇,推進小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對于正式投運的污水處理廠要加強監管。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系統和中控系統,強化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設備比對及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加大對監管人員的技術培訓力度,加強對違法污水處理廠的處罰力度。
進一步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作。鼓勵鄉鎮和規模較大村莊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將城市周邊村鎮的污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網統一處理,居住分散的村莊要推進分散式、低成本、易維護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一步開展農村集鎮生活污水總量減排試點工作。